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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出台全面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若干意见

2023-10-23 10:46:17    常宁房产网     楼盘行情     来源:常宁宣传

小小一本产权证,牵动千家万户心。

房地产办证问题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近年来,常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的处理,始终将解决群众的难事、烦心事作为工作重点,把市民办证难作为纾解民忧的大事、要事抓紧处理。

日前,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常宁市全面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一起来了解 ↓ ↓ ↓




常宁市全面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

若干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问题再排查再深入行动确保"应纳尽纳"的通知》,以及省、衡阳市、常宁市三级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等工作实际,就如期全面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优化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圆满完成为民办实事目标任务,经认真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化解工作临时党支部,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支部书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常务),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协管城建工作的党组成员任支部副书记;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纪监委驻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纪检组、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信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支部成员。临时支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协管自然资源的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委政法委、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地点设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二、整合行政资源。将我市化解房地产办证临时党支部与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领导机构及其工作专班合二为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由临时党支部统一领导,统筹推进。要按照"定领导、定方案、定专人、定职责、定时限"原则对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逐一处置解决。

三、明确受理范围。列入化解房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的项目,必须符合国、省、衡阳市和我市关于化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

(一)属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且在2020年6月30日前交付入住的房屋;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前,原房产局颁发的《房产证》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书的;

(三)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文件精神的房改房、棚改房、保障房和城市国有土地上居民自建房;

(四)城市重大项目留地安置对象和拆迁安置户,依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用房。集体经济组织将安置地作价入股或以其它形式,与有实力的房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建设的,依照市政府相关常务会议纪要或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五)未经规划许可或违背规划许可在国有土地上建成且不影响城乡规划的房屋和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建成且通过用地报批的房屋。

(六)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的经用地报批小城镇开发项目。

四、禁止受理情形。严禁将"小产权房"纳入化解范围,严禁可以正常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借机"搭车",对下列情形的房屋办证申请一概不予受理。

(一)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未经规划许可建设或违背规划许可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权属争议的;

(三)属于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应当拆迁或者即将拆迁的房屋和城市国有土地上被纳入征收范围的;

(四)房屋质量、消防安全不符合基本要求的;

(五)在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成具有开发经营性质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

(六)居民在城区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城区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报建许可超过7层或者相对高度未经规划许可超过21米和城区集体土地上的既有房屋未经用地审批的;

(七)鉴于建成城区违法建设"部级五年清零"、"省级三年清零"行动已结束。原则上不再受理违法建房的不动产登记。

(八)根据全面实施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精神,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原则上按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不得纳入化解范畴,不得将其转登为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因特殊情况或确需纳入化解范畴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必须先经用地审批。

五、守住安全底线。列入化解范畴的房屋要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层高超3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建筑造价超过30万元的自建房,必须同时确保结构安全合格和消防安全合格。"双合格"是指以住建部门出具的验收文本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绳。

房屋使用年限超过30年,有明显结构安全隐患的"以证换证"项目,应当经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确认其结构安全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优化办事流程。

(一)坚持和完善化解项目的全会集体审批制度,除以证换证的个人自建房外(未办理房产证,或者持有房产证证本,但没有房屋登记档案的,不作"以证换证"项目对待),其余项目一律集体研究,并印发专题会议纪要。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会议纪要精神,凭化解办签发的办证通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实行合规性审查,对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规划审查批复的项目,一律由自然资源部门以内部审查会议的形式,对其予以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经审查符合化解条件的,或经审查整改验收后有必要经过化解程序的,自然资源局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报化解办。

(三)推行"一站式"受理,全过程闭环管理,在完成外业调查后,资料审查、税费清缴、联合审批和签发办证通知等主要工作流程,由化解办工作人员联络承办,要求各职能部门为办证当事人提供不见面式的服务。

(四)实行经办人负责制、错案追究制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化解办经办人员受理化解项目(含私房)时严格按照本文件精神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收集相关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

(五)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涉嫌违法违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加强税费征缴。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2020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项目,不得适用"证缴分离"。非"证缴分离"项目按照先税后证,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单》和各项税费收据出具办证通知;

(二)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先补缴相应的罚款,再进入办证程序;

(三)化解办为"证缴分离"项目签发办证通知时,必须同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对化解项目各项税费、基金依法予以追缴,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化解办函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原则上在两个月内(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追缴到位或启动司法程序追缴,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反馈化解办;

(四)对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税费(基金)追缴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问责、追责。

八、严格把握政策。

(一)健全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在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以前,《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暂行)》(常政发〔2018〕55号)予以重新公布实施。

(二)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市放管服改革的有关政策,严格设定各类收费项目和验收标准,对上级明令禁止取消的收费一律不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公平公正,化解项目各类处罚收费与正常办证程序的收费标准一致,杜绝"两张皮"。统一登记前有房产证或国有划拨土地的按原颁证时间节点基准地价核算征缴土地出让金外,其它情形的,一律按现行基准地价征缴土地出让金。

(四)根据(国发函〔2022〕49号)文件精神,对集体转国有性质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先履行用地报批手续。

(五)本意见是对我市涉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补充,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常宁市全面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15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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